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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通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需备案

发布日期 发布: 2010-3-20  |  来源  来源: 人民网  |   发布人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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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北京电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下发了《关于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等有关情况备案格式的通知》。通知强调,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要求各省级广电管理部门汇总辖区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等有关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总局备案。

为规范备案工作,便于各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广电总局也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企业资质和投放情况备案表》下发给各地,并就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做了强调:

一、备案表由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填写,并在“备案单位”处加盖本单位公章,报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为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准确,各级播出机构应在签订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播出机构填报的备案表,传真至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备案。

四、总局传媒司节目管理处联系电话:010-86095540,传真电话:010-68012690。

五、备案表的电子表格可直接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www.chinasarft.gov.cn)上下载。

六、投放电视购物短片的广告时段由广告代理公司代理的播出机构,需认真履行审查把关职责,认真审验与代理公司签订短片广告投放合同的电视购物企业资质,并如实填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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