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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茸鞭丸等十二种药品广告严重违法 被暂停销售

发布日期 发布: 2011-10-18  |  来源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发布人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tag 关键词: 广告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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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在《武汉晨报》、《武汉晚报》、《长江日报》、《长江商报》、武汉电视台、长江经济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任意夸大药品功能主治”、“含有治愈率等综合评价”等内容的若干药品品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令其暂停销售。

武汉市局对标示生产企业为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的参茸鞭丸、标示生产企业为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的红草止鼾胶囊、标示生产企业为云南云龙制药有限公司的利胆石颗粒、标示生产企业为贵州肾元制药有限公司的肾元胶囊、标示生产企业为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的十八味党参丸、标示生产企业为陕西同康药业有限公司的痰净片、标示生产企业为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的参茸珍宝片、标示生产企业为江苏晨牌药业有限公司金钱的胆通颗粒、标示生产企业为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七叶神安滴丸、标示生产企业为辽宁华源天利药业有限公司的舒筋活络丸、标示生产企业为昆明群芳药业有限公司的通舒口爽胶囊、标示生产企业为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的通舒口爽片等12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武汉市将暂停上述药品在武汉市行政辖区内的销售,下属各级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同时,由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对上述药品进行抽验。监管部门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按照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不得少于2次。若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医药企业要求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及相关证明等材料,经研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办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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