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江西广告网 >> 资讯 >> 热点资讯 >> 国内资讯 >> 查看资讯           在线投稿在线投稿

16

view

医疗广告不能采用“医生形象”

发布日期 发布: 2009-8-11  |  来源  来源: 东莞日报  |   发布人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tag 关键词: 广告 医疗 医生形象
 
上一篇 下一篇

8月7日,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和市卫生局、东莞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联合行动,对东莞市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有4家医疗机构有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涉嫌冒用其他医院名称

“7月份,厚街某卫生站在媒体插播机构地址、电话和电视广告,广告内容涉嫌违规。”根据相关投诉,执法人员来到该卫生站检查。

“有没有在电视媒体发布医疗广告,有没有取得医疗机构审查证明?”面对执法人员,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清楚,该卫生站法人代表不在。多方电话询问后仍拿不出审查证明,但承认了在电视媒体发布医疗广告。执法人员对该卫生站下达了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收集的病例本、检查报告单上看到,均是打出广州某医院东莞分院的名称。执法人员表示,这可能涉嫌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号,将继续予以追查。

广告采用“医生形象”也违规

随后,执法人员又来到南城一家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虽然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在播出的广告中,却改变了原来送审的广告片段,采用了‘医生形象’,既由某些医生现身说法,这都是不允许的。”

执法人员说,“如果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编辑 资讯编辑: webmaster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信息共享合作。
打印 | 收藏此页 |  Mail给朋友 | 举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评分:0

发表评论
seccode 换一个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