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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藐视中国法律娃哈哈称是公开挑衅

发布日期 发布: 2009-6-29  |  来源  来源: 人民网  |   发布人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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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正式向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公开登报道歉声明,不过,毕马威华振同时又刊登申诉声明。对此,娃哈哈方面表示,“这再次证明了毕马威华振一贯藐视中国法律的行径”。

  毕马威华振方面在国际商报上公开发表的道歉声明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于2007年11月16日向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宿迁娃哈哈恒枫食品有限公司及宿迁娃哈哈恒枫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发送了一份信函,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确认,该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信函的行为违法,构成侵权,特此向上述三家公司就此行为道歉”。

  但是,毕马威华振在刊登道歉声明的同时,又在该报另一版面刊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声明。对于该种行为,宿迁娃哈哈表示:毕马威一方面道歉,一方面又以公开声明的方式表示将进行申诉的伎俩,实质上是对履行生效司法判决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进行抵抗,也抵消了赔礼道歉这种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的法律意义。这种行为是对中国司法尊严的挑衅,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判决义务。宿迁娃哈哈将对此保留要求其真正履行判决义务的权利。

  2007年11月,达能认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注册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外方股东与娃哈哈“合谋”对其进行欺诈,要求立即对这些被告的资产进行冻结和接管。上述两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场、未作抗辩的情况下签发了临时冻结和接管令,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会计所作为被告资产的接管人。

  由于毕马威未经中国法院许可便在中国境内从事接管活动,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将其告上法庭。2008年11月2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毕马威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毕马威随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前不久,江苏高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 资讯编辑: 胡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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