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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厅:广告牌匾设置有硬规定,设置禁设广告区

发布日期 发布: 2009-12-06  |  来源  来源: 燕赵晚报  |   发布人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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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建设厅针对广告牌匾设置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广告牌匾设置要整体协调、有序、美观,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景观,展现城市繁荣,传播城市文化,提升城市品位,引导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省建设厅要求,各市应根据不同景观区域特点,设置禁设广告区域、可设置广告区域和控制设置广告区域,并制定相应要求。在历史街区、传统风貌保护区、保护建筑、风景区内,对设置户外广告应提出严格要求。

对于附着式广告,繁华商业街24米以下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允许设置墙身广告,但广告应与整体建筑相协调;高层建筑墙身不得设置广告(规划建设中已经预留广告位置除外);不得在建筑物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对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广告、店招、店牌,应当对牌匾厚度、底边距室外地面高度进行统一控制。

落地式广告,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式广告、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广告牌可设置两面或三面,单面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一般不小于200米,快速路两侧广告牌间距一般不小于5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广告牌不得超过两面。整顿、取消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立柱式商业广告。

在牌匾标识上,店牌、店招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店招、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商场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不得再设置广告或乱粘贴;窗口及开口处不可设置广告牌,设置电子屏幕的情况除外。 (记者 杨琨 实习生 王硕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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