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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

发布日期 发布: 2008-2-26  |  来源  来源: 网络转载  |   发布人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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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


进行规范的通告


京工商发(2000)128号


  为促进我市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电子邮件收件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依法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特通告如下: 


    一、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遵守以下规范: 
    1、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 
    2、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3、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4、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因特网使用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作如下处罚:


    1、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一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发送该商业信息;对后果严惩或屡教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支持被侵权的收件人诉诸法律的请求,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罚。 


    2、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四项的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违法者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年五月十五日

编辑 资讯编辑: 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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