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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违法广告公告(工商广公字[2010]4号)

发布日期 发布: 2010-5-27  |  来源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人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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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10年第一季度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监测检查,重点抽查了3月22日各省(区、市)电视台卫视频道,3月18日至20日各省(区、市)晚报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现将监测抽查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新晚报(黑龙江)3月20日A10版发布的同仁强劲胶囊食品广告。该广告宣传产品的治疗作用,含有利用消费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夸大产品效果,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西安晚报3月18日13版发布的桑枝颗粒药品广告。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广告内容超出药品监管部门核准范围,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三、贵阳晚报3月18日17版发布的肾炎温阳片、肾炎解热片药品广告。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含有使用患者名义证明疗效等内容,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燕赵晚报(河北)3月18日B14版发布的姚氏通络活血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含有使用专家、患者名义证明疗效等内容,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五、南宁晚报3月20日09版发布的西摩牌免疫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宣传产品的治疗作用,使用专家名义证明产品功效,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深圳晚报3月18日AⅡ3版发布的深圳仁爱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以健康资讯栏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使用专家、患者名义证明疗效,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北京晚报3月18日24版发布的天安中医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以健康资讯栏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使用专家、患者名义证明疗效,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八、辽宁卫视3月22日发布的北京军科银屑病专科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宣传“干细胞化毒、再生疗法”等诊疗技术,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编辑 资讯编辑: 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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