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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

发布日期 发布: 2010-5-26  |  来源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人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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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发布秩序,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行为,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是,省内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省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网站、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寄递药品的环节。检查方式以企业(含网站)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通过互联网违法发布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性药品”(包括药品、保健食品和性仿真器械等)信息及其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和广告行为;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行为。通过互联网站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寄递假劣药品行为。

甘肃省局要求,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检查,落实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做好自查自纠,并按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积极协调邮政、海关、通信等部门开展对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寄递假劣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涉及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对需要移送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的,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统一办理移交手续。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擅自建立网站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的,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信息,并责令限期整改。

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推进,在专项检查期间,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审核工作,8月1日后重新开始受理。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州局及甘肃矿区局应认真进行总结,巩固专项检查成果,使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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