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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晚9至早8商家不得发短信广告

发布日期 发布: 2012-3-14  |  来源  来源: 新快报  |   发布人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tag 关键词: 人大代表 短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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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信部要求,从2010年9月1日起,“手机实名制”正式实施,消费者去营业厅购买手机卡,必须持身份证才能办理。一个身份证在三家通信运营商最多可以开通18个手机号码。没有登记的老用户将在3年内逐步完成身份信息补登工作。

因为缺乏相关法规的规制,手机垃圾短信已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生活。据此,出席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华泰科技集团董事长吴自祥提交了相关建议,呼吁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加强监管,规范短信广告的发送时间,商家在每天晚上9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

应明确运营商监控责任

资料显示,2010年上半年中国手机用户每周平均收到短信43.4条,其中垃圾短信12.0条,占比27.6%。其中,74.54%的手机用户收到过欺诈类短信,这一比例位居用户收到的各类型垃圾短信第一位。而房地产推销短信和违法出售票证类短信分列二、三位。吴自祥认为,垃圾短信侵犯了收件人的通信自由权、消费自由权和隐私权,对手机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加强监管已迫在眉睫。

吴自祥在建议中提到,应明确电信运营商的监控责任,要求电信运营商加大对发送商的前期审查和后期惩罚力度,重点跟踪每天短信发送量成百上千的用户,从源头上追查违法短信;用户只要向运营商提出申请,运营商就应在中转服务器上阻止相关发送者的短信。同时,对于发送广告短信的广告商加以规范,明确要求其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及手机号码。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意接受该信息,所产生的电话费将由广告发送者承担,且商家在每天晚上9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

尽早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对于垃圾短信产生的最大源头增值服务运营商,吴自祥则建议借鉴贵州移动的措施,由移动运营商与合作的信息服务接入商签订责任书,要求信息服务接入商未经客户允许,不得擅自发送商业广告,不允许发送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如信息服务接入商违反该约定,移动运营商有权将其业务线端口关闭,终止合作。

另一方面,吴自祥还指出,有些垃圾短信可构成犯罪,如传播淫秽短信,尤其是视频短信,根据刑法规定,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因此应根据垃圾短信的表现形式、内容等不同,具体确定其行为性质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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